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訴字第3387號原 告 長蔚實業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江順雄律師受告知人 甲○○
乙○○被 告 縱橫聯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 長律師被 告 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己○○
樓複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1年2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0度訴字第489 號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1年2 月1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更二字第3 號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洪榮家法 官 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