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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35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二二號

上 訴 人 金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上訴人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因年字第號給付倉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肆佰柒拾肆萬玖仟叁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陸仟壹佰貳拾貳元,折合新台幣柒萬捌仟叁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洪碩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

裁判案由:給付倉租等
裁判日期:2002-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