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0號
原 告 丙○○兼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乙○○
丁○○訴訟代理人 李宗輝律師被 告 戊○○訴訟代理人 孫守濂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事 實理 由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徐美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書記官 楊銘仁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右為當事人間侵權損害賠償案件 言詞辯論(七)
言詞辯論聲明針對被告公務員戊○○部份
一、被告假借簽證表抽查件時,未依法行政、私縱包庇貪污圖利他人,致國庫收入減少,加損害原告二人以上。行為違反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內政部所規定係重要部份。
二、請求判決被告敗訴。其答辯,純推卸責任之詞不足採信,畢竟已行使過公權力。就法律規定論法...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應就「規定項目」為之。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依法律命令所訂執行其職務。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第七條...力求確實,不得畏難相互規避互相推諉...。本規定源自「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規定應審查之項目。由行政院七十二年四月廿一日台七十二內七0三九號函核定「改進建築管理方案」辦理,例舉,(原證七並本附件1),係經立法院臺七三施字第六三二一號七三、一、二五(本附件二)。規定由中央經統一事權...,該方案辦理於七十二年四月廿一日以臺七十二內字第七0三九號函核定頒行,省市政府正據以實施中。其中有關建築師、專業技師部份,係依建築法第十三條立法意旨而為之規定。...。(本附件三)一、內政部奉行政院規定自七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實施「建築師責任制度」及「改進建築管理方案實施要點」公佈日生効。高雄市政府函本市建築師公會。副本研考會、法規會(無附件)。工務局(公共工程處建管科)。二、目的:為全面推動「改進建築管理方案」,特訂定本要點,以為執行依據。三、實施要項(三)建築物結構工程專業技師簽證制度,於台北市、高雄市試辦二年。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建築法修訂及增訂。對第三十四條修訂:直轄市...主管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本附件四兩頁)
一、查作業要點第十三頁(本附件一,原證七)應依內政部頒定主要項目予審查鑑定,例舉計(一)至(十五)項其中(九)建物之騎樓前後院,鄰棟間隔(事關本案損害原因第二項)(十)建築物高度(本案六六公尺高層建築)(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審查項目。(綜合審查)規定審查表(本附件五)下角內政部製訂。簽證表(本附件六)下角內政部製訂。(附件六)建築師簽證負責次要項目列舉(一)至(十五)項。其中(一)設計圖樣齊全。內容前後一致。(十三)結構部份(有被告丁○○簽名、蓋章)及(被告乙○○、簽署)內政部訂定表格。下角「內政部製訂」。簽署「本工程下列項目確無違反法令規定之處...」。
二、查工作要領(二)第十五頁,有關建築物結構...等專業工程部份除五層以下非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本附件四第一頁內政部解釋法律及查到違法。)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立法通過建築法第三十四條...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
第十四頁四、作業要點。法意(規定項目)對於建築師簽證負責部份...抽查一定數量之案件...。本案簽證表係抽查件(本附件六兩頁)。
(賦予權力及作為權限)明確原則。五、由建築師簽證負責部份(本附件六兩頁),「經主管建築機(法意)關發,現有違反法令之處」,應即令「其辦理變更設計或註銷執照」,並依有關規定處置,其負責設計之建築師依法負其責任。被告在三-四樓結構圖蓋章(原證十三底頁)。(本附件六兩頁)被告即查抽件在簽證表上已蓋「建管處 戊○○圖樣驗訖本圖經塗改無效」確認章戳。自應依法行政將簽證表一至十五項逐一「經...發現」有否違反法令之處,對「缺失」已在起訴書及言詞辯論狀詳為陳述舉證,第十三項結構部份自無遺漏之處!換言之在簽證表不蓋章!非抽查件則不受追訴。內政部規定「經...發現...」係作為之規定。被告(本附件四)丁○○違反建築法第十五條訂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非法執行其他業務。
結構設計簽證內政部並無規定第十三項結構部份不須經發現有違反法令之排外。係借抽查機會私縱違法包庇圖利他人,致國庫收入減少,加損害於原告二人以上(言詞辯論五第十九頁至二十三頁已詳陳述)。實施專業技師簽證制度後仍要「經發現...
。」第十五頁。八十九年三月事後,訴外人又「無形偽造文書」極力包庇袒護被告丁○○(另案追查)故意並不違本意。技師法第四十五條被告機關負有應禁止之義務。
三、依內政部規定抽查件係規定「經...發現...有違法令之處」。(內政部規定)雖然專業分工簽證負責,惟查公權力並未放棄「抽查一定數量之案件」,公權力。仍實現建築管理雙向做法達成建築法自的。該要點第二十頁並規定建築物之設計...構造...。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核發建照。有判斷標準在言詞辯論(五)第七頁及第二十三頁。法令有營造業管理規則、技師法、建築師法、建築法,依據有其法源。立法意旨「規定項目」係指內政部的規定。
自七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