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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4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

上 訴 人 庚○○○

甲○○○丁○○乙○○戊○○辛○○己○○丙○○被 上訴人 高雄縣鳥松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秋東被 上訴人 高雄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余政憲右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官信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恢復原狀
裁判日期:200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