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三號 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股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 官 陳業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素徵裁判案由:清償股票款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