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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叁拾萬元,折合銀元貳佰肆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柒萬叁仟零貳元。茲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尚欠繳柒萬零玖佰零貳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洪文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惠玲

裁判日期:2001-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