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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三號

上 訴 人 甲○○右上訴人與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間,因本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二三三號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叁佰玖拾萬伍仟捌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拾玖萬肆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B法 官 洪碩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

裁判日期:2002-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