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三一號
原 告 保證責任高雄縣鳳山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黃淑芬律師張清雄律師陳慧錚律師送達代收人 丁○○被 告 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官信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