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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6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八三號

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人 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八三號返還信託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柒佰捌拾玖萬陸仟(0000000+0000000=0000000)元,折合銀元為貳佰陸拾叁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萬玖仟肆佰捌拾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官信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土地
裁判日期:200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