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七號
原 告 丙○○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複 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被 告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 官 陳建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蔡文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