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七號
原 告 丙○○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複 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被 告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 律師複 代理人 蔣為志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李勝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