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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8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八○三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黃諒被 告 戊○○被 告 丁○○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右原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選任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原告丙○○對被告祭祀公業黃諒提起本院九十年重訴字第八0三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之訴時,為被告祭祀公業黃諒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原告對被告祭祀公業黃諒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應列被告祭祀公業黃諒之代表人(即管理人)戊○○,惟戊○○因偽造文書遭被告祭祀公業黃諒之派下子孫提起確認其管理權不存在,業已確定在案,故目前被告祭祀公業黃諒已無法定代理人可行使職權,如不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恐無法進行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為被告祭祀公業黃諒選任特別代理人,並提出本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三四八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證。

三、經核原告之上開主張,依法並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法庭~B法 官 施柏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惠玲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03-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