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二七號
再審上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再審被上訴人 高雄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甲○○右再審上訴人與再審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再審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銀元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拾萬零壹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元貳仟柒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捌仟貳佰伍拾元。再審上訴人提起本件再審上訴時,僅據繳納新台幣(下同)伍仟伍佰零貳元,不足貳仟柒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再審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