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勞訴字第 6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六○號

原 告 辰○○

午○○乙○○庚○○子○○戊○○己○○巳○○辛○○丙○○寅○○丑○○壬○○甲○○丁○○訴訟代理人 癸○○複代理人 卯○○法定代理人 未○○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分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均係受僱於被告之員工,每月薪資分別如附表所示,被告公司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歇業,惟被告自九十年十一月起至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止,均未發放薪資予原告,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此金額並經被告同意給付,惟本件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二次,均因被告未到而視為調解不成立,爰依僱傭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於本院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高雄市政府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高市府勞二字第一0九一九號函、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高市勞局二字第0九一000八四0九號函、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高市勞局二字第0九一00一0一四八號函、勞工保險局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保墊償字第0九一六000四三四0號函、積欠工資墊償申請書、請求墊償工資金額及勞工名冊、公司承諾債權書、打卡紀錄及匯款證明各一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左列之規定:一、報酬分期計算者,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之。二、報酬非分期付款者,應於勞務完畢時給付之,民法第四百八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之報酬向來約定為按月給付,則被告自應於每月屆期時給付之,今被告自九十年十一月起至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止即未按期給付原告薪資,屢經催討均未為給付。從而,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報酬分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審判長法官 黃蕙芳~B 法官 徐美麗~B 法官 鍾素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黃麗緞~F0

~T48附表:

┌────────┬──────────┬───────┬─────────┐│ │ │ 每月薪資 │ 尚欠薪資 ││ 姓 名 │ 工作期間 │ (新台幣) │ (新台幣) │├────────┼──────────┼───────┼─────────┤│ 癸○○ │ 90.11.1-91.1.15 │ 50000元 │ 124892元 │├────────┼──────────┼───────┼─────────┤│ 辰○○ │ 同右 │ 25000元 │ 62500元 │├────────┼──────────┼───────┼─────────┤│ 午○○ │ 同右 │ 20000元 │ 50000元 │├────────┼──────────┼───────┼─────────┤│ 甲○○ │ 同右 │ 45000元 │ 112500元 │├────────┼──────────┼───────┼─────────┤│ 乙○○ │ 同右 │ 22000元 │ 54742元 │├────────┼──────────┼───────┼─────────┤│ 庚○○ │ 同右 │ 45000元 │ 112500元 │├────────┼──────────┼───────┼─────────┤│ 丁○○ │ 同右 │ 24000元 │ 58000元 │├────────┼──────────┼───────┼─────────┤│ 子○○ │ 同右 │ 28000元 │ 70329元 │├────────┼──────────┼───────┼─────────┤│ 戊○○ │ 同右 │ 27000元 │ 67500元 │├────────┼──────────┼───────┼─────────┤│ 己○○ │ 同右 │ 22000元 │ 54909元 │├────────┼──────────┼───────┼─────────┤│ 巳○○ │ 同右 │ 40000元 │ 98811元 │├────────┼──────────┼───────┼─────────┤│ 辛○○ │ 同右 │ 22000元 │ 44066元 │├────────┼──────────┼───────┼─────────┤│ 丙○○ │ 同右 │ 22000元 │ 54075元 │├────────┼──────────┼───────┼─────────┤│ 寅○○ │ 同右 │ 26000元 │ 65892元 │├────────┼──────────┼───────┼─────────┤│ 丑○○ │ 同右 │ 26000元 │ 65449元 │├────────┼──────────┼───────┼─────────┤│ 壬○○ │ 同右 │ 28000元 │ 68989元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02-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