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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司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司字第149號聲 請 人 林菁慧即伊隆精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 條、第8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隆精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伊隆公司)之股東選任伊擔任清算人,伊已於民國91年9 月21日就任,並經本院准予核備,茲因伊隆公司尚有部分資產負債未處理完竣,致伊無法於6 個月之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並已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前次展期至103 年10月1 日,請再為展期之許可等語。經本院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業經多次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故應加速完結清算事宜為宜,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