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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婚字第 1825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八二五號

原 告 丙○○送達代收人 甲○○原 告 甲○○律師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㈡被告與原告婚姻關係概況2000年5月原告及原告父母托珠海親戚為原告介紹女朋友,原告親戚將被告介紹與之,當時被告對兩岸婚姻並無興趣,對〞大陸新娘〞在台受歧視等問題也有所耳聞,在介紹人的再三催促下,到年底才禮節性的復信一封,以示新年的祝福。

2001年春節,原告隨母親來珠海相親,見面後雙方均有好感,由此建立了戀愛關係,被告返台後電話書信不斷,雖然如此,被告仍多次向原告及其父母表明了自己的疑慮和擔憂,其中包括生活保障、身份地位、工作權利、原告對婚姻、家庭的責任等問題,並一度產生動搖。原告及父母唯恐被告有變,多次以電話及書信方式作出諸多承諾和保證(見附件二),鑒於原告及其家人的誠懇態度和對原告本人的好感、被告終於同意了這門婚事。

2001年4月7日,原告隨母親來珠海舉行訂婚儀式,宴請雙方親友,由被告方支付了全部費用。

2001年6月日原告隨父母來珠海與被告在珠海市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6月日舉行典禮。

2001年9月日,原告母親來珠海接被告赴台與原告團聚,並補辦了婚宴。被告于2002年3月日按規定返回珠海。

婚後被告與原告在台灣共同生活了6個月,經歷了新婚的甜蜜,也經歷了兩岸婚姻的艱難磨合,在一波三折中奠定了一定的感情基礎。被告平日勤儉持家,照顧原告,孝敬公婆。努力提高英語、電腦水平、學習推銷保健品知識,最常去的地方是金石堂書店。雖時常有來自原告母親的責難,被告均以兒媳之道恭讓作罷,希望通過自己的努力能改變他們對被告的偏見和歧視,得到認可和接納,以求過平常人的日子。

由於兩岸分治已久,在意認形態、生活習慣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差異,在婚姻初期雖然不十分和諧,但雙方在生活上努力求大同存小異,在感情上仍相互依戀,至被告回珠海前並無破裂迹象,被告返回珠海時,原告送被告至機場,依依不捨,雙方對未來充滿希望。

二:原告與被告婚姻關係破裂的原因及經過㈠歧視是婚姻關係破裂的根源,原告是婚姻關係破裂的直接過錯人正如前面所說,〞大陸新娘〞被歧視問題眾所週知,被告在婚前曾多次向原告及其家人表明了自己的擔憂,當時原告及原告母親為了讓被告早日嫁過去,曾在電話和書信中有諸多承諾,例如信中說到:〞我們不會受他們的影響,我們家兒媳婦就是女兒,不會受歧視,在生活、經濟方面如何自主,〞等等(見附件三)。事實上,原告婚前的種種承諾純屬欺騙,原告及原告母親內心深處的歧視是根深蒂固的,也是造成婚姻破裂的根源所在。

被告赴台後,迅速轉變了自己的角色,從一個自食其立的職業女性,變成了〞家庭主婦〞,〞大陸新娘〞,徹底失去了工作的機會,更談不上經濟收入,任何支出都要向他人伸手,〞獨立〞,〞自主〞,〞尊嚴〞蕩然無存,這種感覺是無法用語言來表達的,然而,被告尊重現實,努力適應這突如其來的變化,精打細算,一切開支需每日每筆記錄,向公婆報帳,外出受質疑,經常有來自公婆的電話查詢。而被告則努力適應,力求上進,希望今後在經濟上能對家庭有所貢獻,從而有尊嚴地生活著。

被告赴台後,原告母親很快就以〞救世主〞自居,蠻橫要求被告將普通話改為台灣腔,在外從不敢正面承認被告來自大陸,要求被告馬上改掉大陸的所有生活習慣,口口聲聲〞你要180度改變,徹底改變,脫胎換骨〞等等,被告對這一切感到十分驚訝!其後原告母親又在社會上聽幾句毫無根據的饞言,這使她的虛榮心受到〞傷害〞,完全不遵守婚前的種種承諾,瘋狂地向被告施虐(見附件二)現實生活使被告始料不及的是:原告及母親在半年的時間內便原形畢露,上演了一場令人悲憤交加的現化人間悲劇,在惡毒的漫駡,侮辱,誹謗後,還提出離婚訴訟,揚言說:〞我能把你從大陸搞過來,也能把你搞回去〞,而事實也確實如此,真的是耍足了威風!以下是原告母親侮辱漫駡被告,脅迫原告離婚的事由:

(1)原告其母親指責被告:〞不節儉,手松,虛榮,奢華〞等等

(2)為改善原告的飲食結構,被告買了一些五穀雜糧,原告母親卻說〞這是糟蹋有錢人家的錢〞

(3)〞洗手後還要擦護膚霜,又不當舞女,我們養不起〞等等。

(4)婆婆開車時,被告無意中坐在了後面,婆婆卻說〞把我當車夫,沒教養〞

(5)被告吃菜時稍不注意,婆婆說是:〞又不是搶飯吃,又不是吃大鍋飯,自私自利〞。

(6)原告喜吃醬瓜、腐乳並要求被告買之,婆婆發現後說被告是想害死她兒子,拿他們家的人做試驗。

(7)2002年春節期間,公公病重住院,被告日夜守護十分疲勞,次日中午回家還要作飯,有一日在冰箱中取了一些酸筍炒食,未食家中已剩7日的殘湯剩飯,其後被婆婆駡道:〞白吃白喝還裝高貴〞

(8)作飯時婆婆說米沒洗乾淨就放入電鍋中是〞固執,自以為了不起,很驕傲〞等等。(實際上被告已了3-4次)

(9)〞餃子餡中肉放多了,也不和我商量,總覺得自己了不起〞。(被告放了一斤肉)

()說被告〞文化不高,世俗,虛榮,花俏〞等諸多不實之詞。(附件三)以上種種,原告母親不僅通過書信責駡,還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及父母家中肆意漫駡,說什麼〞你像璩美鳳一樣,還沒她漂亮〞,〞你連妓女都不如〞等等。被告母親因忍受不了原告母親的侮辱,生病半年之久,至今尚未全癒。

陳述:

㈠根據上述各條事例,〞不節儉,奢華,虛榮,花俏〞等等均要以經濟條件為前題,

事實上,被告在台北生活的6個月中,每月平均生活費約2萬元新台幣,家庭固定開支約8千元新台幣,吃喝約1萬元新台幣,剩餘的錢還要支付車費,學費,添置個人用品及家用品,請問:被告憑什麼條件奢華,花俏。被告返回大陸時,原告一次性給被告生活費2萬元新台幣,至今已歷時一年之久,原告知道被告正處於失業中,還打電話給被告說:〞你自己掙錢吧,你掙的錢我一分也不要〞。試問:他們有什麼資格談什麼善良,樸實,厚道﹖婚姻的責任,道德又到哪里去了﹖㈡事例中有很多均為日常生活瑣事,也許是每個家庭天天都會發生的事情,如果原告母親是善良之輩,本著包容,接納之心,念及被告背景離鄉遠嫁台灣,無一親友,人地兩疏,且無獨立生活經驗,生活小事,稍加指點便是,又何需誇大其詞周知親友,肆意謾駡﹖進而成為離婚的理由。試問:如果這樣的瑣事都能構成離婚的理由,試問天下還能有幾對幸存的夫妻﹖㈢根據前面所述種種情形,被告深感寄人籬下,向別人伸手的日子是何等的無奈和可悲,心中充滿了恐懼,不安,焦慮。急切希望早日自力更生,所以對〞美樂家〞保健品的直銷產生了興趣,積極學習產品知識和營銷方法,而原告母親責駡道:〞拿錢買快樂,愛交際,愛做秀〞等不實之詞,惡毒攻擊被告,(見附件)這是根深蒂固的歧視!

(二)為斂錢財,強迫墮胎被告婚後約兩個月出現嚴重妊娠反應,經醫生確認後便立即告知遠在台灣的原告,當時原告驚愕不已,因為原告當時並無要孩子的計劃,婚前原告寫給被告的信中說:〞至於小孩,我打算到美國去生,但不一定馬上就要有,等你完完全全適應了台灣的生活及我的家庭後,再談也都來得及〞。(見附件)而被告數月內在工作之餘還要操辦婚事,體力嚴重透支,加之妊娠反應十分嚴重,茶水不進,身體出現脫水和昏迷狀態,雖經醫院治療但仍無力行走,時逢原告母親來珠海,親眼目睹了這一切,而當婆婆的她不但未能留下來照顧被告,反而迫不急待的返回高雄大送請柬,定下補辦宴席的時間,被告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曾多次在電話中要求取消或延緩婚宴,確保母子平安,然而原告母親堅決不同意,其理由是:⒈他們在高雄生活了幾十年,送出很多的彩禮未曾收回,原告又是獨子,如果錯過這次機會以後就收不回來了。⒉列名單就用了半月之久,送請柬就更是辛苦,有的請柬千辛萬苦送到後才知道此人早已去世。婚宴既不能更改,更不能取消!而此時臥床不起的被告,深知無法抗拒,又力不從心,考慮再三,只好與遠在台北的丈夫(原告)商議解決辦法,原告立即提出墮胎,並承諾此事由他本人承擔全部責任。此後被告將原告意見轉達其父母,沒想到他們竟然也同意墮胎。當時的被告已屬晚育,從醫學的角度講大齡女性第一胎是不宜人工流產的,對今後的生育是有風險的,然而被告深知現實又無法抗拒的,因此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墮掉了腹中胎兒。原告母親還給被告在珠海的姐姐打電話請求代勞照顧,事後還贈送了禮物表示感謝!墮胎一事,不但使被告在精神上和肉體上遭受到嚴重打擊和傷害,更重要的是它使被告失去了一次做母親的權利,被告心靈的傷痕是終身難以癒合的,是用金錢無法彌補的!墮胎後不久,原告母親就親臨珠海接被告赴台參加婚宴,並大擺宴席二十餘圍,收授大量禮金,一時間喜出望外,只字不提墮胎之事。口口聲聲稱自己如何富有且不虛榮、樸實厚道的原告及父母,為什麼不顧被告母子之安危非要補辦婚宴呢﹖這一切都是為了〞錢〞!然而,原告在說詞中說什麼〞在原告不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墮胎〞,並以此作為離婚的主要理由,實屬捏造事實,顛倒是非、誣陷被告。

再說,被告已屬晚育,結婚生子乃是求之不得,為什麼要擅自墮胎呢﹖它符合邏緝和情理嗎﹖事實清楚的說明,墮胎之事完全是在原告的授意和其父母的逼迫下,不得以而為之。原告在訟詞中稱:〞恐影響形象為由在大陸地區墮胎。〞一說完全是捏造事實!原告忽視了一個生理現象,當被告赴台時妊娠才兩個月,這時腹中的胎兒才幾公分大,根本就看不出來,更不會影響母親形象。難道原告及母親真的想要被告生的孩子嗎﹖答案是否定的!當被告身體恢復後,曾提出可以受孕生育時原告的母親卻說:〞如今即使你生個孩子,我們也不要,因為有你不良的遺傳,生個頑劣份子,不稀罕你生的孩子,不如不要!〞(見附件)原告在訟詞中還胡言道:〞此舉另原告錯愕不已,深覺對方不可理喻,雙方關係迅降至冰點,惟申請被告來台手續業已辦竣-原告無奈只好-任由被告來台共同生活〞。原告及母親為了達到快速離婚的目的,肆意踐踏,侮辱被告人格、傷害其感情,不顧事實真相,血口噴人、反咬一口,真可謂一派胡言,自圓其說!各位先生,各位女士;通過前面列舉的種種事例,大家想一想,被告洗手後擦點護膚霜這樣的小事,都不肯放過的〞善良〞婆婆,還能任由〞犯了滔天大罪,不經家人同意擅自墮胎,關係降至冰點〞的新媳婦來台共同生活嗎﹖那份來台手續在他們的心目中有如此重要嗎﹖其答案也是不言可喻的,所以〞擅自墮胎〞的說法完全是捏造的、不成立的!訴訟詞中又稱:〞雙方關係處得十分糟糕,形同陌路〞,〞性生活極度不協調,分房而睡〞等等,均為不實之詞。正如被告前文所述,夫妻生活雖有來自父母的干涉,包括性生活的具體細節公婆均隨時查問,原告和被告是一對大齡夫妻,所以在一波三折中夫妻仍恩愛、依戀,在被告回大陸後,原告雖被母親強行送去美國找工作,企圖以此拆散婚姻,然而原告仍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向被告表達思念之情(見附件),這說明夫妻感情並無破裂迹象,再說,原告和被告既然〞形同陌路〞,原告母親又何必坐陣台北,攔截雙方電話和信件﹖進而將台北家中電話拆除﹖又何必將原告送至美國﹖顯而易見是想利用通訊和距離來拆散婚姻。

〞分房而睡〞的事實真相又如何呢﹖說來慚愧,被告遠嫁台灣,新婚蜜月期間第一個遇到的就是〞床〞的問題,因年久失修,吱噶作響,尺寸又偏小,原告體胖,屢次抱怨夜晚不敢翻身,休息不好,影響次日工作,因此,夫妻只好上半夜合床而睡,下半夜分房而眠,夫妻間因此曾發生過爭執,為此雙方曾多次向其父母提出申請,要求更換大一點的新床,後公婆答應先詢價,待批准後方可購買。被告遂滿心歡喜四處詢價,希望解決因床而產生的不愉快,但終因價格問題未能購買!被告為此曾向大陸母親哭訴,通過被告母親和原告父母協調後,才將其父母房中大床換至新房,從而結束了長達三月之久的分房而睡。如此精打細算,使新婚夫婦如此殘酷的分床而睡,難道也是被告的錯﹖然而,原告及母親竟顛倒是非,嫁禍於人。

關於避孕一事被告也應在此闡明真相,由於被告在赴台前剛做過人流手術,遵醫囑在三至六個月內不宜再次妊娠,在這種情況下,被告請求避孕三個月,原告及母親卻說被告:〞個性執拗,堅決避孕,否則不予配合〞試問:被告的這一點請求過份嗎﹖原告及母親無視被告人格及尊嚴,把被告當作生育工具,不顧被告的身體健康,是對被告的再次傷害,是歧視和虐待行為。

由於原告及母親無視法律,企圖以遺棄的方法對待被告由來已久,當被告回大陸後,原告在長達一年的時間內既不給被告生活費用,也不給被告辦理入台探親手續,切斷通訊聯絡,使被告有家難回,造成了事實上的遺棄行為!被告及母親還編造一大堆謊言,欺騙法官、誹謗被告,企圖逃避在婚姻存續期找第三者的法律責任,其用心何其毒啊!各位可從被告的舉證材料(附件)中看出,在離婚訴訟前原告和母親寫給被告的兩封私人信件中從未提到過訟詞中關於擅自墮胎等內容,又一次說明訴訟詞中的指控,完全是為達到離婚的目的而捏造的。

各位可以清楚的看到,事實勝於雄辯,訴訟詞中的種種不實之詞均為強詞奪理,惡意中傷、侮辱人格、是虐待被告、實施家庭暴力的具體表現。

諸位會問:原告為什麼不顧事實真相,迫不急待的要求離婚呢﹖答案只有兩點:

其一:原告及母親由於愛財如命,原本打算在大陸找一個有文化、素質高、既能生孩子又能當保姆的廉價媳婦,實惠、又省錢。然而,大陸人民的生活水平今非昔比,被告及家人雖不算富裕,但也早已步入小康。但生活是很現實的,兩岸人民在意識形態、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差異是存在的,原告及母親帶著嚴重的偏見和揮之不去的歧視心理,處處以救世主自居,審視被告的一舉一動,蔑視被告人格和尊嚴,加上來自外界的一些壓力,在其虛榮心的驅動下而一觸即發,故意小題大作、無事生非,捏造事實,以無須有的罪名嫁禍被告,以達到其解除婚姻另娶新歡而不承擔法律責任的目的,完全忘卻了婚前的諸多承諾,變本加利的侮辱、虐待之,進而提起離婚訴訟。使被告成為無辜的受害者。

其二:原告對婚姻不忠,第三者插足原告在其母親的授意下,在被告離台期間,對婚姻表示出極大的不忠,另尋新歡,並在寫給被告的信中明目張膽地說道〞我們已經找到了一女孩子,而且不計較有過婚姻〞(見附件二)因此原告不顧傷害被告人格和尊嚴,為達到其醜惡的目的而迫不急待。然而被告念其夫妻情份,曾多次電話及書信言好,可是原告及母親卻把被告對婚姻所表示出的誠意漫駡為:〞不必放低姿態,-都省了吧,我們不吃這一套,何必苦苦相求,死皮賴臉〞等,原告母親是何等倡狂!何等的無視道義和法律﹖純屬不析不扣的虐待狂!(見附件二)原告其人:是個生性懦弱的書呆子,自力能力差,自私且無主見,由於獨子,在生活、經濟方面依賴父母已成習慣,在母親強大的壓力下以最無能、最冷酷的方式,放棄了婚姻,無情地拋棄了無辜的妻子!各位也許注意到被告在陳述詞中多次提到原告的母親,按常理她應與本案無關,因為婚姻是第三者無權干涉的,然而本案例外,諸多的事實說明原告母親是婚姻關係破裂的直接參與者,原告母親為了逼迫原告離婚,打駡原告,揚言要斷絕母子關係,要跳樓,哭哭涕涕以死相逼,(請聽原告的電話錄音)更可恨的是竟然以被告的名義親筆寫離婚協議書,要求被告簽名畫押!同時以原告名義親筆書寫帶協迫性質的離婚協定信郵寄給被告!讓其父子在母親名字的旁邊簽上了自己的名字!真是喪心病狂、荒唐至極!所以,與其說原告和被告離婚,不如說原告母親和被告離婚!其所作所為天理不容!被世人唾棄!原告在這宗離婚訴訟案中,出自他本人的親筆只有三個字,那就是在其母親名字旁的簽名!原告以如此冷漠和不負責任的態度,連做人最起碼的準則而不顧,然而在法律上它表達了同意離婚的意願,認同上述所有的不道德事實,願意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尊敬的法官、各位先生、各位女士:

時代在發展,社會在進步,人類正步入更加文明理性時代,婚姻、家庭也一樣,對這段不幸的婚姻本人已表示出最大的誠意,做到了仁慈義盡,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被告業已同意離婚。由於我們的婚姻登記地是在大陸珠海,本宗婚姻受其法律保護,所以,被告拒絕出廳答辯。井請求原告來大陸原婚姻登記處辦理協定離婚手續或出廳答辯。

三、訴訟費由原告負擔

四、賠償請求:首先,被告對原告及母親對本人及家人的惡意中傷、侮辱歧視和對被告虐待、遺棄行為表示強烈的憤慨和抗議!對原告本人在婚姻一事中所表現出的不忠、懦弱、無能和冷酷無情深表失望和痛心,在原告與被告的婚姻破裂過程中,被告是無辜的、是受害方、是無過錯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婚姻法)㈠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㈡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應提起自訴或公訴。

㈢第四十六條規定:遺棄、虐待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㈣第四十七條規定: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所謂虐待是指作為與不作為的形式歧視、折磨、摧殘家庭成員等,既要賠償直接損失,又要賠償間接損失。

尊敬的法官先生、各位先生、女士:被告懇請各位聲張正義,宏揚人間正道、維護法律尊嚴,為被告討回公道!還我人格和尊嚴,僅此致以誠摯的謝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 官 吳宏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書記官 林孝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03-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