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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家訴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江順雄律師黃建雄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徐萍萍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八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家事庭~B法 官 洪碩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

裁判日期:200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