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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小上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二五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二三一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捌拾柒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向被上訴人承租坐落高雄市○○區○○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因被上訴人於系爭房屋一樓處設立工廠,用電量甚鉅,致系爭房屋時常無故跳電,上訴人因不願處於危險之地,遂與被上訴人協商提前終止租約,嗣經兩造合意終止租約,而被上訴人遲未將上訴人所交付之新台幣七千八百元押租金(下稱系爭押租金)返還上訴人,上訴人遂訴請返還押租金。惟原審以上訴人同意不要求被上訴人退還押租金作為合意提前終止租約之代價,故將兩造留存之租賃契約書撕毀等情,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實無道理。蓋上訴人如已同意不要求被上訴人返還押租金,理當無需浪費時間協商未成再寄存證信函及聲請支付命令無效後,再提起本件訴訟之理,而返還押租金屬理所當然之情,且被上訴人並不否認有收取押租金之事實,原審未予兩造當面對質之情況下,即予判決,上訴人實質甘服,爰請求鈞院詳予斟酌上訴人在原審所提之訴狀,查明事實,廢棄原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系爭押租金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二、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而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第一款至第五款事由時,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又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準用第四百六十八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同條第六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則未在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八、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狀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又提起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以原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且依其前揭上訴意旨,均係就原審證據取捨、認定事實之事項,指摘原判決不當,而未依前揭意旨具體說明究有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指摘。再者,原審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因被上訴人未合法通知,故當庭改期訂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三分續行辯論,上訴人當日亦到庭,對於改期辯論之時間,理應知悉甚詳,自難諉為不知,其既已受合法通知,本應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辯論,惟上訴人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三分之言詞辯論期日竟未到場(見原審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及同年十二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筆錄),原審依到場當事人即被上訴人之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依法自屬有據。上訴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致喪失與被上訴人當庭辯論之機會,顯係可歸責於上訴人個人之事由甚明,上訴人不得據此指摘原審有何不當之處。原審依據全辯論意旨,認定上訴人之主張不足採信,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三十二第一項規定甚明。查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二百八十七元(第二審裁判費一百十七元;送達郵資一百七十元),揆諸前開規定,應由上訴人負擔該第二審訴訟費用,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B 法 官 唐美玲~B 法 官 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B法 院書記官 唐美玲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裁判日期:200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