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八八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相 對 人 祥利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升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博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相 對 人 戊○○
乙○○相 對 人 富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右 一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陸仟參佰柒拾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送達郵資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歐文政附表┌────┬──────────────────┬───────────┐│編號 │ 事由 │金額(新台幣) │├────┼──────────────────┼───────────┤│1 │聲請起訴裁判費 │484881元 │├────┼──────────────────┼───────────┤│2 │郵資(原繳1088退郵109) │ 979元 │├────┼──────────────────┼───────────┤│3 │本件郵資 │ 510元 │├────┼──────────────────┼───────────┤│ │合計 │486370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