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四號
聲 請 人 丙○○相 對 人 乙○相 對 人 己○相 對 人 戊○相 對 人 丁○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乙○、己○、戊○、丁○、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元。
理 由
一、聲請人丙○○與相對人乙○、己○、戊○、丁○、甲○間請求履行協議書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八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家上易字第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劉建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鄭裕一~F0~T32附表:
┌──────────────────────┐│ 計 算 書 │├─────────┬────────────┤│ 項 目 │ 金 額(新臺幣) │├─────────┼────────────┤│ 裁判費 │ 壹萬伍仟元 │├─────────┼────────────┤│ 送達郵費 │ 壹仟肆佰陸拾貳元 │├─────────┼────────────┤│本件程序費用 │ 貳佰參拾捌元 │├─────────┴────────────┤│合 計 壹萬陸仟柒佰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