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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17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六一號

聲 請 人 慶得祥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黃永琛律師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務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費用新台幣二百三十七元,己經發還,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樹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附表:

裁判費:二萬八千二百零九元郵 費:六百一十三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三十六元合 計:二萬八千九百五十八元

裁判日期:2003-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