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三九號
原 告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