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補字第 25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五六四號

原 告 甲○○代 理 人 黃耀堂法定代理人 林金美右原告與被告間遷讓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元,折合銀元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肆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伍拾元,扣除原已繳納新臺幣肆仟零柒拾壹元,原告上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李勝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裁判日期:200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