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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補字第 26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六五一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確認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貳仟壹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楊國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蔡雅萍

裁判日期:200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