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三九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交還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捌拾柒元,折合新臺幣捌仟叁佰陸拾壹元,經扣除原告已繳之新台幣參仟貳佰捌拾柒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零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
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3-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