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親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 丙○○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確認父女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選任丙○○於本院九十一年親字一○四號乙○對甲○○提起之確認父女關係不存在訴訟時,為原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原告之母已過逝,為此請選任丙○○擔任原告與被告間之九十一年親字一○四號確認父女關係不存在訴案件(九十一年婚字第一三八九號)之原告特別代理人。
二、經查,原告生於000年00月00日,其母已過逝等情,有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而丙○○為原告之外祖父,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洪碩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