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鍾夢賢律師王叡齡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土地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