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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5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

林夙慧律師被 告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廖慶隆被 告 丙○○受 告知人 丁○○○右當事人間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楊筑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

裁判日期:200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