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
原 告 黑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志洋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法定代理人 簡清林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四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建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