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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7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七號

原 告 昶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泉訴訟代理人 王進福被 告 邁阿密星辰大樓管理委員會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第四十條第三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對於無訴訟能力之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即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四日當庭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又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宣告之依據,亦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黃俊凱

裁判案由:返還車位等
裁判日期:200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