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二號
原 告 臺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甯 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二號
原 告 臺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甯 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