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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23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一七號

原 告 乙○○被 告 高雄縣茄萣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金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徐美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金錢等
裁判日期:200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