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一八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 律師
康進益 律師被 告 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設法定代理人 乙○○ 住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收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李勝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