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二三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送達代收人 丙○○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事 實理 由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 官 曾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書記官 林國龍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等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