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三五號
原 告 丁○○被 告 大匠之峰大樓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戊○○
丙○○己○○乙○○右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會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黃蕙芳~B法 官 楊國祥~B法 官 楊筑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