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四六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間請求返還稅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面額三十四元郵票二十份。
二、被告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本件訴訟標的。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徐美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