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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2821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二一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02-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