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四二號
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被 告 甲○○
乙○○○○○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複 代理人 林易玫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車籍過戶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B審判長法官 楊富強~B法 官 李昭彥~B法 官 楊筑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四二號
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被 告 甲○○
乙○○○○○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複 代理人 林易玫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車籍過戶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B審判長法官 楊富強~B法 官 李昭彥~B法 官 楊筑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