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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

原 告 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新枝送達代收人 鄭庭芳被 告 霖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炳坤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靜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曾瓊玉

裁判案由:給付保養費用
裁判日期:2002-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