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9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九六八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謝長廷送達代收人 林向愷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洪能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

裁判日期:2002-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