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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選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選字第六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沈榮生 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唐治民 律師右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被告違反選罷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選無效事件,係以被告涉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妨害投票罪嫌為無效原因,已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選偵字第一一九號違反選罷法案件偵查中。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難以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選舉法庭~B審判長法官 陳嘉惠~B法 官 蔡廣昇~B法 官 藍家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冠毅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03-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