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六一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 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林樹根律師莊雯琇律師右當事人間所有權更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逕自送達繕本予對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民事庭~B法 官 蔡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怡如~F0◎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編│ 爭點 │原告之主張及出處│被告之主張及出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方法││號│ │ │ │或法律見解及出處爭點 │├─┼───────┼────────┼────────┼───────────┤│1│系爭十三筆土地│ │ │ ││ │之出資者為何人│ │ │ ││ │? │ │ │ │├─┼───────┼────────┼────────┼───────────┤│2│橄欖園管理委會│ │ │ ││ │(或橄欖園委員│ │ │ ││ │)是否為原告所│ │ │ ││ │屬單位? │ │ │ │└─┴───────┴────────┴────────┴───────────┘◎不爭點附表(所謂不爭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編│主張之內容及出處 │對 不爭執出處 │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方法││號│ │ │或法律見解及出處 │├─┼───────────┼────────────┼───────────┤│1│ │ │ │├─┼───────────┼────────────┼───────────┤│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