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九號
原 告 路竹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壬○○訴訟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辛○○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己○○被 告 丙○○撤回)
甲○○撤回)乙○○撤回)戊○○撤回)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依法提出準備書狀事:
訴之聲明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原告所有坐落於高雄縣路○鄉○○段第四八八地號土地,田,面積四三三九、五五平方公尺、同段第四八九地號土地,田,面積九0五、三一方公尺土地之租賃關係不存在。
二、被告應將坐落於高雄縣路○鄉○○段第四八八地號土地內0如附圖所示A部份面積四五七九、九0平方公尺,F部分面積九四七、七八平方公尺,同段第四八九地號土地內如附圖所示,F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之土地交還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件第二項請准提供擔保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公有耕地之放租應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迭經行政院令釋有案承租人非有該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及政府行使公法行為,自不得終止租約。(內政部六0.六.二九台內地字第四二四0三二號函參照)。
二、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不得終止。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三、坐落於高雄縣路○鄉○○段第四八八地號土地,田,面積九八二二、二平方公尺,所有權全部及同段第四八九地號土地,田,面積四八0一、二一九平方公尺為原告所有,依高雄縣政府九十府地用字第九0000八九二一五號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使用地類別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此有土地登記簿謄本足稽(証一),上開四八八地號土地面積四三三九、五平方公尺及四八九地號土地面積九0五、三一平方公尺出租予被告丁○○,租期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公有耕地租賃契約第八條庚款約定政府機關為實行都市計劃及對本土地認為有提供公共利益事業使用之必要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此有高雄路竹鄉公有耕地租賃契約足稽(証二)。
四、前開二筆土地於九十年間經經高雄縣政府九十府地用字第九0000八九二一五號辦理非都市土地編定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原告擬在上開土地上興建鄉立托兒所,乃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一項第五款及公有耕地租約第八條庚款之規定依法向被告即承租人丁○○及訴外人丁○○、乙○○、甲○○、戊○○等人依法終止耕地租約收回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通知被告丁○○及訴外人丙○○、乙○○、甲○○、戊○○等人領取補償金,被告丁○○應補償金額為新台幣一百八十一萬六千五百三十七元(包括地價補償金六十六萬三千四百十六元、作物補償金一百零九萬一千九百二十一元、水井機具補償金六萬一千二百元在內),此有高雄縣路竹鄉公所函、出租耕地收回終止租約補償金印領清冊,尚未收穫農作物價額查估表足稽(証三),業經原告依法終止公有耕地租約在案,並以本準備書狀之送達作為終止公有耕地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
五、被告不同意原告依終止公有耕地租賃契約,拒絕由原告收回系爭公有耕地作為興建鄉立托兒所用地,亦拒絕領取出租耕地收回終止租約補償金一百八十一萬六千五百三十七元,前經原告聲請高雄縣路竹鄉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調解不成立,轉請高雄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被告仍不同意由原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之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此有高雄縣路竹鄉耕地租佃委員會及高雄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程序筆錄足稽(証四)。
六、訴外人丙○○、乙○○、甲○○、戊○○等人已同意由原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之規定終止公有耕地租約收回耕地並向原告領取補償金,高雄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將訴外人張進以己、乙○○、甲○○、戊○○等人移送司法機關由鈞院受理,原告對於訴外人丙○○、乙○○、甲○○、戊○○等人部分已依法撤回起訴,併此敘明。
七、依上開說明,被告不同意原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之規定終止公有耕地租約,收回耕地作為興建鄉立托兒所之用地,拒絕領取收回耕地補償金一百八十一萬六千五百三十七元,被告縣占用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四五七九、九0平方公尺、F部分面積九四七、七八平方公尺、F部分面積一百平方公尺,原告自得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耕地租賃關係不存在及被告應將係公有耕地交還原告。
八、請鈞院囑託高雄縣路竹地政事務所鑑冊,以資確定被告占用系四八八地號、四八九地號土地之面積及其正確位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 官 林雯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書記官 洪烽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