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
原 告 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
設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住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技術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