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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七○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 律師送達代收人 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蘇精哲 律師

鄭銘仁 律師許惠珠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被告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匯款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樹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裁判日期:200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