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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6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八九號

原 告 永大利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宏綱 律師

呂富田 律師被 告 永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姜宜君 律師

賴玉山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徐美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裁判日期:2002-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