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8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七五號 `

原 告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送達代收人 丙○○被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依法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惟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蘇姿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歐文政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裁判日期:2002-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