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八四號
原 告 乙○○
甲○○戊○○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複 代理 人 尤挹華律師被 告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黃祖裕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