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司字第33號聲 請 人 陸雄即光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 條、第8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光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黎貴民經92司33字第7551號通知准予核備其為光黎建設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光黎建設公司清算手續尚未完成,致其無法於核准清算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限至10
5 年1 月15日,俾便繼續處理清算事宜等語。經本院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業經多次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故應加速完結清算事宜為宜,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六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