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小上字第三六號
上 訴 人 寶成旅行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慶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九十二年雄小字第二號給付機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因本事件屬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如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解釋、判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並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逾期未補正,本院依民事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準用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將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黃蕙芳~B法 官 黃宏欽~B法 官 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